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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机关、事业单位应当自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,最长不得超过60日

(1)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,不得利用商业汇票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

(1)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、工程、服务款项依法给予处分
(2)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
(3)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,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
(4)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、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


附1:国务院新修订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一图速览!

▎文件原文:
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来源:中国政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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