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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3月17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令,公布修订后的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。
本次修订为自2020年首次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订,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存在的“应收账款回收难、周期长、变相拖欠”等难点问题,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,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,同时对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。
本文从律师视角解析新规《条例》的核心变化,为各类相关主体的具体实务操作提供合规指南。

(《条例》第九条) 1. 机关、事业单位: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;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 2. 大型企业: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;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但应按行业规范、交易习惯合理约定。 1.否定“背靠背”条款效力 针对解决建设工程等领域长期存在的“连环拖欠”困局,《条例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,不得以“收到第三方付款”作为支付条件/“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”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。 2.限制非现金支付 防止利用票据期限变相延长账期,《条例》第十一条明确,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,不得利用商业汇票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。确需使用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、合理约定。 3.禁止不当拖延付款理由 列举实践中常见的拖延理由,予以明文禁止,《条例》第十四条明确,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/履行内部付款流程/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、决算审计等为由,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。 针对实践中因部分款项存在争议而导致全款拖欠的问题,导致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困难,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,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,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。 提高违约付款成本,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,应当支付逾期利息。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,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;未作约定的,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(即年利率18%)计收支付逾期利息。 1.要求公开透明“晒账本”,披露逾期、拖欠信息 欠款记录将影响融资授信、招投标资格等重要权益,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机关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、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、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、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,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 2.全国统一投诉平台及快速处理要求 按照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二十五条规定,设立全国统一投诉平台,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,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处理投诉部门处理,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书面反馈结果。(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) 3.落实监管主体职责 按照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,对政策落实不到位、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。县级以上负责的部门对拖欠的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,对情节严重的,予以督办通报。 4.建立失信“黑名单”,强化失信惩戒 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款项被认定为失信的,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,将向社会公示。可能受到以下限制措施:机关、事业单位:公务消费、办公用房、经费安排等方面,大型企业:财政资金支持、投资项目审批、融资获取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评定、评优评先等方面。 对于中小企业: 签约阶段 1. 主动声明自身中小企业身份。 2. 重点审查付款条件条款。 3. 约定逾期利率不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。 履约阶段 1. 履约过程证据留痕,交付后及时发出书面付款请求。 2. 部分款项存在争议时,书面主张无争议部分的款项。 3. 利用应收账款融资:要求债务人30日内确权(《条例》第十六条)。 维权阶段 1.维权路径选择 1)发送催款函件 2)行政投诉(统一投诉平台) 3)民事诉讼 2. 证据固定: 重点把握交付、验收、付款请求时间相关证据。 3. 关联企业责任追究: 对通过子公司转移支付的,探索追究关联企业责任。 对于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: 1.修订规范的合同范本,避免触碰法律红线。 2.优化付款审批程序、付款流程,把握付款期限。 3.制定完善的争议、投诉应对解决方案。 4.落实相应岗位职责和监督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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